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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合肥欧陆娱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合并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系学工办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具体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名额约占学生总数的3.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5000元、3500元和2500元3个档次,名额约占学生总数的2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审学年所有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占专业前10%(含10%),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达到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若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盖章审核。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按《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审学年所有课程无不及格情况,综合素质测评居本班级(专业)前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学生数量分配各系奖助学金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初,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二)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系里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复核。

(三)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组织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送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按学期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发挥资助的育人功效。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所在系应及时报告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出现因学生学籍变动不在我校学习而延续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由学生原所在系负责追回。对学制期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出国、疾病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其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得资助资格。

第七章

第十  办法已经2025年7月1日的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欧陆娱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版)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